贵州省大病保险年底实现全覆盖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目标要求,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剔除不予支付事项后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对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结报方式
省内就医
参保人员持卡(证)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信息系统自动累加计算,出院时参保人员只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病人,需按规定在参保地办理相关异地就医手续。
省外就医
已经实现跨省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参保人员可以持卡(证)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流程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报销所需资料按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孙英 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