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虎”们面对组织审查时花样百出

23.12.2015  09:50

               

 

官员收5000元为防揭发退一万,被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中国纪检监察报) 汪某,某县工商局长,中共党员。当地纪委在接到关于汪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的举报后,要汪某到纪委把情况说清楚。汪某怕受处分退还红包并发红包想借此封住赵某的口。结果给组织调查在客观上造成了困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今年2月,辽宁省纪委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其中提到,宋景春“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对抗组织调查”。这是今年首例在通报中出现“对抗组织调查”表述。 经中央纪委批准,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在通报中提到,熊跃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今年中纪委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的通告中,有35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表述。其中落马的“大老虎”数量较多,有13人为副省部级以上官员。 然而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充分证明,任何破纪破法者无论使出何种伎俩,都无异于“作茧自缚”、“自陷泥潭”,所谓的胆子也只不过是自欺欺人、自我壮胆的虚幻泡影,终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严惩。个别干部非但不知悔悟、配合调查、讲清问题,反而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方式  负隅顽抗。讳疾忌医,拒不治疗,结果必然是病入膏肓。 一些党员干部没有认真学习党纪和国法,凭借主观定性思维不自觉地把公检法和纪委画上等号,用相同的思维和方式对待两者,没有把自己当成组织的人,反而把自己当成“小偷”,与组织玩“躲猫猫”。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对抗到底、死不承认,伪造篡改证据、串供翻供,耍各种伎俩和把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