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管辖协议未达标 消费者可在收货地起诉

17.03.2015  01:07

北京消费者就商品质量问题起诉“天猫”及店家,告到海淀法院后,天猫公司却提出所有消费者都有《淘宝服务协议》,约定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告“淘宝”、“天猫”,就要去其住所地杭州打官司。

今晨,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据新出台的《民诉法》解释,“天猫”这一“霸王条款”终被认定无效,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消费者告天猫遇“霸王条款

近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消费者黄某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称在天猫商城一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天猫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声称《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天猫公司称,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需点击“同意并注册”,方能注册该账户。故天猫公司认为,既然双方有此约定,此案存在其与消费者的管辖权协议,应适用协议管辖。而天猫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所以应将案件移送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天猫协议“未达标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认可《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

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就本案而言,天猫公司以上述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天猫公司住所地相距甚远,若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甚至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综上,海淀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消费者可在收货地起诉

协议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案中,涉案买卖合同的收货地为黄某家中,即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此海淀法院裁定驳回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目前,天猫公司暂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