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两主犯二审重审改判无期

06.09.2014  05:33

2013年7月1日,唐慧和律师在湖南省高院门口等待进入开庭前会议(资料图片)。京华时报记者陶冉摄

昨天,湖南高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公开宣判,判处周军辉、秦星无期徒刑。法院认为原判对秦、周二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秦星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自杀人员的行为存在,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

■二审重审宣判

两被告人死刑改为无期

昨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信息显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罚金5千元。

此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于2012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周军辉、秦星二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今年6月12日,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高院重审。

认定被告救人但非立功

湖南高院于2014年7月25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重点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

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下午,上诉人秦星因本案被羁押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14号监室期间,同监人员周某某在监室放风场厕所里用两件囚服打结挂在厕所墙上的钢筋上上吊自杀,秦星随同监人员汪某跑进厕所进行制止,随后与同监人员一起将周某某从厕所抬出送到监室床铺上。另据报道,此前开庭时,周某某曾多次否认自己自杀。

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星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立功表现,但法院认为,秦星跟随汪某之后对周某某自杀行为进行制止,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的行为存在,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更不足以认定为重大立功。

原判死刑量刑不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周军辉、秦星均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共同强迫卖淫犯罪中,周军辉、秦星均起主要作用,秦星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也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鉴于上诉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周军辉、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采纳。

据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昨晚,唐慧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对此次判决不服,正考虑是否提起抗诉。秦星的辩护律师也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秦星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满,申诉的意愿比较强烈,但目前尚未最终确定。

■案情回溯

11岁女生被强迫卖淫

据此前报道,2006年10月1日,时年11岁的唐慧女儿乐乐(化名)在自家附近溜冰场溜冰时,结识19岁男子周军辉,周带乐乐到其出租房看碟,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留宿于出租房,次日被舅妈发现而带回家。10月3日,乐乐留下字条出走,期间乐乐在秦星和陈刚的安排下被送到当地各宾馆卖淫,直至12月30日被解救为止,乐乐已经被迫卖淫百余次,并曾于12月下旬某日,在卖淫过程中,遭刘润、蒋军军、兰小强和秦斌4人轮奸,卖淫所得赃款被秦星、陈刚和周军辉分得。

据报道,乐乐被救后,经医生确诊为严重的创伤后应激精神障碍和性病,并极有可能丧失生育能力。

2007年1月5日,乐乐被强奸及被迫卖淫案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