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二是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行的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扩大了适用范围。《 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保留原有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2)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 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劳动范围;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3)规范了产假待遇。 实现产假与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183号公约)的接轨,从90天延长至98天,并适用于所有生育女职工;(特别说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所以贵州省女职工晚婚产假是国家加地方共计128天;产假期间办独子证的产假是188天。也就是说,贵州女职工产假最高是188天。)。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假纳入《特别规定》予以标准、支付单位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这对承认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促进用人单位参与生育保险将起到积极作用。
(4)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 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2011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这对增强用人单位的执法意识,自觉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有力的推动。此外,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规定》还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对女职工的侵害。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