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30.03.2016  11:36

  (2016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审议通过了《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月18日召开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毕节市为了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毕节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向公众及”修改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向”。

  2.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专门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修改为“应当专门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