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假一罚十”已过时 罚标下限应从两千提到两万

27.06.2014  01:04

  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刘茸)食品安全法近日大修,第一版修订草案提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案头,由参会委员讨论修改。几位委员在今日的分组审议中提出,尽管这版草案已经大大提高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但相比现实仍嫌过时,还可进一步加重处罚力度。

   意见:假一罚十不够 惩罚力度要再提高

  龚建明委员提出,草案中有些处罚标准太低,最低值仅为2000元。以当前的物价水平,考虑到未来的物价上涨指数,这笔成本对于违法者来说太低了,不利于对违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威慑力。他建议,将修订草案第126条、第127条、第133条、第134条的最低处罚标准提高到2万元。

  侯义斌委员则建议,将修订草案法律责任当中的经济处罚再提高一倍。他表示自己仔细研究过相关罚则条款:“在修订草案之前,所有的法律责任经济的处罚大概是1:5,假一罚五。这次修订草案修改了,是假一罚十,我认为现在修订草案的假一罚十不够,因为这是几千年以来中国在商业上最基本的规则,民间一直流行,现在在法律上才把它提高到这个高度。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假一罚十根本起不到应该有的作用,建议修改为假一罚二十,甚至更多。

   意见:惩罚应区别各类生产经营情节

  龙超云委员则提出,这次的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了“重典治乱”,但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种类、方式、规模、地点、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差异很大,一律采取“重典治乱”的方式未必能真正执行到位。

  “比如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的规定,没有区分生产经营规模情节轻重、违法所得、社会危害,一律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等等,而且还处以罚款。这些处罚对基层,特别是对边远地区难以执行,没有体现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龙超云建议,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要按照生产经营的规模、情节、轻重、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的程度区别对待。

   意见:应当用违法利润或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认为,低廉的违法成本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而现状是“只要是不造成恶劣情况,或者是不酿出命案来,相关责任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我认为不应该只用食品价款作为赔偿基数,虽然这样做计算简单易于操作,能否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效应是值得商榷的。一袋牛奶、一袋馒头、一根火腿肠,价格不高的,但是消费者食用后,特别是特定人群吃了以后,代价是很大的。”鲍家科说。

  他建议,应该用“违法者的违法利润值”与“食品安全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两个指标来计算惩罚力度,建立一个包含上限和下限的赔偿标准,以便未来法官根据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或是过失程度,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实现对违法经营者的威慑与惩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