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位办关于做好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和迎接国家抽查的通知

13.11.2014  16:22

  黔学位办〔2014〕2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我办将于近期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和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是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包括学位授予单位自我检查和省学位办检查两个阶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视情况组织抽查,检查对象为2013年1月以来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论文。检查的重点是:


  (一)学位授予单位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按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在我办备案等情况;


  (二)学位授予单位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三)学位授予单位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等情况;


  (四)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


  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检查时间及实施程序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撰写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自查的总结报告,并在本单位网站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于2014年11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我办(附电子版)。


  四、省学位办专项检查时间及实施程序


  (一)检查时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前完成。


  (二)我办将开展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力的单位,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


  联系人:熊星、白国辉;联系电话:0851-528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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