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命安全尽责,“登山准入令”应审批与服务并重
对登山“准入令”不妨多些期待
也许有人会质疑,既然政府是为登山爱好者着想,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那么措辞为何这么严厉、生硬呢?因为登山的风险极大,如果不把危害说得更彻底到位一些,有的登山爱好者对政府的好意可能不领情,我行我素,发生悲剧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宽是害,严是爱。用民间的话说,这叫“把丑话说在前面”,从而引起登山爱好者的警觉和重视,配合政府服务,多一些事前准备,少一些事后出事和救援,对登山爱好者有百利无一害。
当然,政府服务的措辞之所以如此严厉,还有一个非常重要原因,登山爱好者未获“准入令”擅自登山,一旦发生事故,不只是要造罪,需要动用救援队伍,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一则,要承担救援费用;二则,政府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三则,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也就是说,政府救援是有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获得“准入令”,报告相关信息,接受政府的咨询服务及提醒,听从政府的安排。另外,政府要求登山爱好者报告并获得“准入令”,还有文明登山的要求,如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内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事实上,登山已经是世界性活动,每年要接待很多外国登山爱好者。因此,服务登山既是政府形象的展示,也是维护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服务不到位,有的登山爱好者只追求个性,忽略了对制度的遵守,酿成事故,于人于队员于政府救援服务都没有好处。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登山作为一种户外探索活动,属于社会治理和服务范畴,政府有理由和权力对之进行管理,更有责任提供服务,为登山爱好者在体验探索活动中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少发生或不发生事故,何乐而不为呢?(李冰洁)
具有示范意义,给其他地方提供有益借鉴
其一,驴友登山必须万事俱备且不欠东风,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而且是对公共资源负责。前不久,广西17名驴友自发组织进入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探险遇险。为救出这17个人,当地花费了十万多元。经查,这些驴友是违反规定进入保护区的——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很危险,禁止游客进入。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一些驴友在探险时太过于追求自由、个性,却忽略了对制度的遵守。这不仅是对个人安危不负责任,而且是对公共资源的不负责任。对于设置登山门槛,公众应该看到这是有关部门管理服务更深更细更广更科学的体现,而非故意使绊子。
其二,可以规范驴友探险,为救援提供有力帮助。3500米海拔以上高山,往往地形复杂,信息沟通不畅。规范登山活动开展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组成登山团队,攀登3500米以上山峰是为旅游自身安全考虑。同时,如果登山者能够提前申请并备案,一方面,当地有关部门会向登山者无偿提供山峰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应急救援等必要信息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一旦登山者遇到意外突发情况,救援人员可以根据备案人数、路线等进行有的放矢的救援,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可以为救援赢得时间,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事件发生。
登山是对风险认知和应急自救能力,体力、知识、技能及装备等要求都很高的运动。然而,很多人却忽视了登山的各种要素,动辄搞“说走就走的攀登”,结果悲剧屡有发生。其实,《办法》的出台,更多地是对登山者进行提醒和指导,申请备案、违规罚款等都不是目的,关键是希望大家一起将登山的风险降到最低,对人身安全和公共资源负责。(王文武)
审批与服务应并重
切忌重审批轻服务
设置行政审批的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着眼于扩大管理服务的范围,提升应对相关问题的能力,并在必要时积极履行公共救援职能。
一方面,登山活动审批通过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山峰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有责任对登山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如提供山峰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救援号码等信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委派专家对备案的登山方案给予提醒、进行完善。另一方面,既然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登山活动人员、路线、装备等情况已经了然于胸,就应该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一旦登山者遇险,就要及时启动救援,而不可以“不了解情况”等理由进行推诿。此外,我们还要警惕围绕登山审批权产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这就要求备案审批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的准则。(段思平)
扩大权力还要加大义务
在现代社会,有多大的权力就该承担多大的义务。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扩张了,其就应对合法的登山行为承担更多的救助义务。要求事前申报,意味着主管部门将提前掌握登山者的基本信息、活动日程、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意外,救援可以更快更有效。特别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改革背景下,管理不再是单纯的管制和批准,而是带有服务性质的规范与治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扩大管理范围的同时应尽快做好人、财、物配备,以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此外,对于审批制的管理模式,必须防止权力异化产生的过度管制乃至腐败现象。众所周知,有管理的地方就有权力,而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冲动。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领域,更是难以监管,容易产生腐败行为。要求登山者在活动前10日进行申请,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变更攀登季节、线路或山峰的,登山团队应当重新申请。这样的审批制度可谓十分严格,且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到底到达什么样的标准才应该批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这就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因害怕担责,害怕麻烦而人为地抬高门槛,将登山者拒之门外。也不排除部分管理者收受不符合条件的登山者的利益而予以放行。
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应该出台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减少管理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强化日常监督,避免权力寻租损害正常的登山管理及登山活动。(史洪举)
(据法制日报、广州日报、东方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