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转发省民政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08.01.2016 13:21
本文来源: 民政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贵州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20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明确,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机会、规则、待遇公平。一是明确救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十类人员。二是资助参保参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中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四类人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八类人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三是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人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四是完善基本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 《通知》明确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是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二是加强制度衔接。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通知》明确要规范救助程序。一是严格审核审批。医疗救助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入户核实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应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对象认定。二是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已明确身份的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第五类、第七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三是开通特殊救助对象“绿色通道”。第六类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8.01.2016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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