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为统筹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基准定额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规模的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国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
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统一按8:2执行,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1)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财政全额负担;(2)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5个县(市、区)和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8:1:1比例分担;(3)其他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区按6:4比例分担。
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资助覆盖面原则上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人数的70%确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在继续落实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同时,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学科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省级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为保证课程的开设及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和规划,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因课程建设和教学需要必须编写的,需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方可编写。
四、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重点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州)、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与市(州)、省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按5:5比例承担。从2017年起开始实施。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 http://gwy.yjbys.com/ >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统筹作用,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支持。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职责。
(二)加强统筹规划,确保资金落实。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要按照省确定的各级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
(三)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规范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彻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教育、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本方案执行期为2016年至2020年,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各地财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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