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助推全面发展
中新社北京3月2日电 (记者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 立法法 修正案草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如果这个建议获得同意,该修正案草案将是本次会议审议的唯一法律案。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法律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很重。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新时期也须通过改革提高 立法质量 ,实现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实现立法对改革的引领。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人们希望这部经修改完善的法案能有助于中国立法体制机制的完善,让今后通过的法律更适应改革需要。
令人期待的是,从此前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 修正案草案 中可看出,该法的修改完善或正为今后立法改革架桥铺路。
立法法修改首先落子于“立法引领改革”这一命题的解答上。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当前新一轮改革的一项关键任务是放权于市场和社会,而取消和下放行政一些领域的审批事项,亦需修改相关法律以获得支持。
对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 改革发展 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分析指,这将有助于打破发展瓶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适当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过去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观察人士认为,此举可使有关地方对相应地方事务进行更具针对性、更及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有利促进地方改革深入发展。
不过,为维护法制统一防止“立法之乱”,草案也将其权限定于“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规定地方立法事项须省一级人大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履任伊始就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法修改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亦有尝试。
对立法机关而言,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是自身改革的关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健全了立法起草、论证、审议机制,同时为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草案还增加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
“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民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亦事关立法质量。草案将立法上网征求民意规定为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规定动作”,并指出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此次立法法修改在破解“部门利益法制化”上亦有着墨。
譬如,草案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修正案草案强调,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法律草案的比重,以增强立法的全局性。
除在上述领域的探索之外,草案对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授权立法等方面亦有修改,许多新举措已引发舆论关切。
不可否认,修正案草案的两次审议过程中,有些条款还存在不少争议。对有些问题,如一些地方的限行、限购等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还能不能再“任性”?“红头文件”如何遏制?税收法定如何完善等等,民众期待从立法法的进一步修改中找出更清晰的答案。
相信在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代表和委员们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讨论,相关问题的脉络将会逐渐清晰。究竟如何定论人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