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出台 《贵州省民族古籍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16.09.2015  11:44


为加强贵州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项目管理,提升全省民族古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贵州省民宗委近日出台《贵州省民族古籍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从立项、实施、经费管理、项目验收、成果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少数民族古籍项目的申报,应服务于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服务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于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民族古籍项目的申请,面向全省各级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特别是民族古籍工作部门和民族古籍研究基地及其所属个人。

办法》强调,全省民族古籍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民宗委关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凡违规违纪,除责任自负外,三年内不得申报古籍项目。研究类项目结项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该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将不得申报任何课题或项目。

为加强贵州省民族古籍项目管理工作,省民宗委将全省各地实施完成情况列为对各州市民宗委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测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