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积极稳妥做好寺观教堂违规私人会所治理工作
根据国家宗教局要求,省民宗委及时进行部署,各级民宗部门积极行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坚决制止在寺观教堂中设立私人会所。
领导重视,周密安排。省民宗委高度重视治理寺观教堂违规私人会所工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寺观教堂违规私人会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及时下发通知,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全面准确把握《暂行规定》和《意见》的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认识,明确监管责任。
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一是 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和《意见》。我省各级民宗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以会代训、集体讨论、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负责人学习,宣讲相关规定,使他们了解政策法规界限,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宗教界房产的管理,严格遵守规定。二是将治理工作作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加强教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省民宗委主任吴军、副主任吴建民亲自带队,多次深入基层,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加强对宗教界房产的管理,从建章立制入手,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的水平,推动宗教界进一步加大教风建设的力度。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黔南州、黔东南州等地民宗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及《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自查,重点对寺观教堂所内部、对外出租的宗教界房产中是否存在私人会所、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寺观教堂新建(改建、扩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按照《暂行规定》和《意见》要求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确保整治到位。三是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治理寺观教堂违规私人会所是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重要内容,我省各级民宗部门将此项工作作为整改落实的一个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对寺观教堂和其他宗教界房产是否存在违反《暂行规定》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协同配合,抓好结合。会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民宗部门工作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及私人会所情况进行核实。对历史建筑、公共资源所在地名称中带有“寺”、“庙”、“宫”、“观”等字样的,引导各地民宗部门逐一予以核实,如非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教产,进一步搞清权属和负责管理部门,及时澄清说明。将治理工作与与贯彻落实《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起来,坚决整治投资经营、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
经过严密排查,全省寺观教堂及其他宗教界房产中不存在设立私人会所的情况。下一步,省民宗委将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治理工作制度,提升治理工作水平,建立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加强责任追究,对《暂行规定》和《意见》颁布后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立即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