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1月实施新规 近亲可优先使用捐献器官

26.09.2015  12:43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捐献人近亲可优先使用器官。

    《条例》规定,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完善全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信息系统和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实现与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信息共享。

    以下四类人群不适宜进行器官捐献: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人体器官毁损不能利用的;失去移植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照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纳入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进行公平分配。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未接到捐献人法定死亡证明获取人体器官的;未经见证擅自获取人体器官的;未按照规定分配人体器官的;违背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的。如果是医务人员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记者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