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通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拟选择1家甲级造价咨询单位推荐给建设单位对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根据《贵州省审计厅委托外部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需求情况公布如下:
一、审核内容、时间及要求
(一)审核内容
审核对象为某单位的综合楼项目,该综合楼位于观山湖区,总投资额约2亿元,现已完工投入使用,主要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已申报,竣工决算尚未办理。要求对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二)审核时间
审核及出具正式报告的时间为2016年8月上旬至11月下旬,约4个月。
(三)委托形式
由我厅择优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后推荐给该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上级主管部门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费用。
造价咨询单位需配合我厅审计组对该综合楼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造价咨询单位主要负责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同时要揭露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审核工作接受审计组的指导和监督。
(四)工作要求
1. 造价咨询单位工作除符合行业要求外,还需接受贵州省审计厅的监督和指导,参照《国家审计准则》、《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其它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完成委托人和审计组所指派的工作事项,并对其出具结论文书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制定的《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八不准”纪律,保证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2. 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正式报告,应对全部送审工程结算费用项目发表意见。对于存在资料不齐全或施工单位不认可等情况的子项,是否给予计量在报告中必须发表明确意见,造价咨询单位对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3.本项目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出具正式报告,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申请,委托方视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审核工作时间,增加时间最多不超过2个月。造价咨询单位到规定期限不能出具正式报告的,委托方不再支付委托费用并追究造价咨询单位的违约责任。
4.我厅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作过程和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监督结果作为支付委托费用的重要依据。若发现造价咨询单位不认真履职或违反审计纪律的,适当扣减业务报酬,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合同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委托费用结算标准
各报名参加此次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及相关要求自行计算申报审核费用,审核费用作为选择造价咨询单位的依据之一。
三、报名要求
造价咨询单位将在《贵州省审计厅外部机构和外聘人员备选库》中选择产生,凡有意愿参加的造价咨询单位请于2016年7月29日18:00前将报名表(见附表)发至徐莹同志邮箱 [email protected] ,发送后请电话确认。我厅将从报名的造价咨询单位中按规定程序确定1家推荐给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造价咨询单位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必须报经我厅批准。
联系人:徐莹 张威
电话:0851-86614219 0851-86814958
附表:
报名表: 点此下载
特此通告
贵州省审计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