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召开宣传《 若干规定》暨《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调研座谈会
2016年3月16日,省科技厅召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暨《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座谈会”,会议由秦水介副厅长主持,参加会议的有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厅政策法规处、成果处参加会议。此次会议主要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宣传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文件精神,二是《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的调研交流。
会上,秦水介副厅长向参会人员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三是3个50%,即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解读文件后,秦水介副厅长要求各单位同志回去后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深入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随后,起草组同志介绍了《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的相关情况。参会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充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需求。修订《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成我省科技工作的当务之急。在《条例》修订中,应当特别注重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参会同志还在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科技成果奖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职称评定标准改革、科技人员在转化收益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秦水介副厅长对《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修订,提出几点要求:一是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结合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超前的谋划和布局。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细化条款,做到有可操作性;三是在大法的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实现更多的突破,把我省已经实施的试点改革政策,已经取得成效的措施,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将其纳入《条例》中;四是通过立法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全省科技和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强化政府部门的宏观推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五是进一步做好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