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决定对贵州省气瓶实行按季度定期检验

28.07.2014  12:18

    本报讯(记者罗华)记者昨日从省质监局获悉:为进一步消除超期未检验气瓶、超使用年限气瓶的事故隐患,同时强化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的安全责任,省质监局决定对我省气瓶实行按季度定期检验。

    省质监局要求: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气瓶管理,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超使用年限、超检验有效期、存在明显缺陷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除外)对各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要及时送我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年限气瓶要配合和支持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车载气瓶充装单位要指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载气瓶的产权人履行好气瓶送检或报废处理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