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本研修示范学校遴选、建设工作的通知

17.06.2014  18:08

  黔教办师〔2014〕279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直相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贵州省“十二五”(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11〕220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教师培训工作实际,为抓好中小学教师队伍内涵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校本研修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建设一批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园)(以下简称“校本研修示范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遴选、建设校本研修示范校,进一步从思想上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本研修工作的重视,加强对学校校本研修工作的领导、支持与服务,为提高校本研修质量探索新经验、新方法,进一步促进校本研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化,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以点带点、结队联动、辐射引领、指导帮扶、共同发展”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区域内广大教师专业成长, 使省级校本研修示范校成为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推动区域校本研修工作的深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平台,并从中探寻新型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与模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2014年拟计划遴选、建设50所左右省级校本研修示范校,覆盖各个学段。


  二、申报、推荐对象、条件及名额安排


  申报推荐对象为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各地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各市(州)推荐上报的名单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各不得少于1所。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教育厅设立“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管理办公室”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校本研修示范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同时设立“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管理执行办公室”在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工作处,具体负责开展校本研修示范学校建设指导、监测与评估等工作。各市(州)教育局具体负责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的方案审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总结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省教育厅对每所校本研修示范校资助一定经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和学校适当配套,专项用于校本研修示范校建设相关工作。


  四、考核评估


  (一)考核内容。一是校本研修示范校机制建设、制度完善、网络环境建设情况;二是校本研修示范校自身建设发展的情况;三是校本研修示范校在培训和指导本校教师方面发挥作用的情况;四是校本研修示范校的教师在能力提升、学科教学行为改善等方面的情况;五是校本研修示范校在引领、示范、帮扶区域其他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情况。


  (二)考核方式。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实行动态管理,以《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建设标准(试行)》(另文下发)为建设目标,结合自身实际确定的示范校三年建设目标和每年年度目标(含具体指标),并由示范校与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管理执行办公室双方确认,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估标准,每年将以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的将自动进入下一周期的示范校建设;考核优秀的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校称号。


  五、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学校申报。2014年6月30日前,学校根据《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基本申报条件》,填写《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二)县(市、区)初评。2014年7月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初评后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送至市(州)教育局。


  (三)市(州)择优推荐。2014年7月10日前,各市(州)教育局对县(市、区)推荐的学校进行评审,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择优推荐。填写《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申报汇总表》(附件5),连同学校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管理执行办公室。


  (四)省教育厅评审、审核授牌。2014年7月,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各市(州)推荐的学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认定,授予“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称号。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校本研修示范校建设,做好推荐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氛围,积极创造条件,把它列入教师队伍建设的专项议事日程,尽可能地为示范校(园)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示范校(园)经费要严格按规定的经费用途有计划支出。学校要严格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材料报送要求。除申报表和汇总表外,上报到省教育厅的材料还应包括推荐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研修方案、规划、制度、成果、荣誉等)1份,按《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申报证明材料装订格式》(附件4)装订。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后不退回。


  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本市(州)推荐学校的相关材料报送到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管理执行办公室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工作处。


  附件: 1.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的基本申报条件


   2.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申报名额分配表


   3.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申报表


   4.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申报证明材料装订格式


   5.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示范校申报汇总表


  联系方式:


  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工作处:吴  敏


  电话:0851-6277577/1398435231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贵州师范学院逸夫楼(二楼)B129室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任明勇


  电话:0851-5283558      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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