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价格〔2013〕32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威宁县、仁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
为确保我省完善后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实施,规范电价管理,减少电费结算矛盾,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23日
附:
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实施细则(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325号)文件,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进行完善,实行“按年执行”的阶梯电价政策。为确保年度阶梯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规范电价执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阶梯电价“按年执行”的主要内容
阶梯电价政策“按年执行”,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的用电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电量为:第一档电量为2200(含)千瓦时以内,第二档电量2200-4000(含)千瓦时以内,超过4000千瓦时以上的用电量为第三档电量。
二、年用电量中的“年”是指电费结算年,以供电企业抄表例日为准,跨度为12个用电月为一个电费结算年。例如某居民用户的抄表例日为每月5日,则该用户1月5日至12月5日为一个电费结算年,期间的抄见电量之和为年累计用电量。
三、当年分档电量标准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在当年最末一期电费结算后重置,余额部分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四、当年新装电表的用户,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还剩余的用电月份数进行折算。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用户因房屋产权等原因发生用电变更时(包括过户、改类、迁移、销户等),用户要及时到所在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电费后,变更申请才正式生效。原用户根据当年实际用电月份,对当年已发生的电费进行清算,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新用户按照当年还剩余的用电月份数,重新设置当年分档电量标准。
六、出租房屋的,供电企业按该房屋在供电企业对应的用电户号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收取电费。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失重新设置分档电量标准。
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量的兑现由“即征即退”方式调整为“先征后返”方式。由贵州电网公司先按实际用电量征收电费,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民政部门提供确认的当年全省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家庭总户数,以每户每月10度电的标准折算全省所需补贴资金总额,通过民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到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手中。
八、“一户一表”的界定。阶梯电价实施之日起,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一个住宅,安装了在供电局立户注册的电表,供电局直接抄表到户的,为“一户一表”。
房产证明的种类。由于城乡不同性质房屋证明不一,房产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证、农村宅基地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定、调解书、公证文书等可证明房产权属的有效法律文书也可作为房产证明。
九、无房产证明“户”的处理。对单位产权、城中村住宅、统建房等居民用电,用户无房产证,未抄表到户的,为“合表用户”;已抄表到户的为“一户一表”。农村宅基地居民用电,无房产证的,按实施日电表安装现状确定。
十、“合表用户”的界定。“合表用户”是指多个家庭或集体共用一个计量装置的电力用户,主要根据居民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来确定,包括:
1.高压供电的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用电(包括以定比定量方式计费的居民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如楼道照明、物业管理、消防、水泵、电梯等非经营性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宿舍等宿舍用电。
4.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低供低计住宅小区总表用电。
5.未抄表到户、按台变抄表用户的用电。
十一、“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界定。主要是指执行居民电价的以下用户:
1.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2.社会福利院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3.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人员的生活用电。
4.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十二、按本实施细则认定为一“户”的、人口数量过多(6人及以上)的家庭,经用户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以及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后,到供电局申请分表计量(新装一户)或执行合表用户电价。如果未分表计量且家庭人口数量发生变化,不足6人的不再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政策。
十三、供电企业因不可抗力影响、客户原因和重大节假日等因素导致无法在抄表例日进行抄表的,允许将抄表例日前后2天的抄见电量作为当期的用电量。
十四、商住合一的用户,原则上实行分表计量,住宅用电部分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