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5.03.2015  14:34

 

 

(2015年3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2月6日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2月9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4年9月

4日,委员会协助务川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务川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年2月13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县农村消防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率,强化自治县农村消防的法制保障,务川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务川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2、删去第十四条中“,保护性文物建筑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一句。

3、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灭火现场指挥机构”修改为“火灾现场总指挥”。

4、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道路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

5、在第二十七条中“给予补偿”前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几字。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