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 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16.07.2014  10:12

          本报讯 (记者 王 硕  实习记者  剡鹏英)    7月7日,中共贵州省委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致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增强工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全文有21条刚性规定,明确了50多条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工会促进科学发展、推进改革开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建功立业活动,服务我省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要把推进改革开放与实现职工利益统一起来,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大局观念和开放意识,正确认识和对待利益关系调整,努力成为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要建立健全工会维护稳定的机制和责任制度、工会维护稳定报告制度和工会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矛盾调处、协调督办联动制度,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
          《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工作机制,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各级统战、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民政、国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等部门以及工商联要支持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依法支持工会组建和职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工作机构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关于提高职工素质,《意见》指出,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职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职工,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励职工。要着力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培养选树、评比表彰和管理服务机制,用劳模精神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要把正在开展的职工素质工程作为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把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落到实处,以解决职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贯彻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努力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活动。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资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推行厂务公开,坚持开展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强化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履行,每年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需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支持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防群治和职业病防治。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构的职能作用,逐步形成面向全体职工的帮扶、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职工服务体系。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和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作用,切实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支持工会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工会所属培训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救助活动,切实为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提供就业帮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帮扶和法律援助服务。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力度。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意见》明确,工会资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按照规定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向所在地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建会筹备金。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代扣;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委托税务代收。各级党委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会工作汇报。在提名各级地方党委委员时,应有工会负责人作为候选人。进一步健全人大、政协支持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保证生产一线职工及工会干部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有一定比例。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完善政府(行政)及产业部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政法机关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诉讼、职工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和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县以上地方总工会主席可由同级人大或政协领导班子副职兼任,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可由同级党委委员或同级党委、人大副职兼任。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一般按企业同级副职配备,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副职待遇。
          据悉,省委《意见》出台后,省总工会还将配套出台具体实施指导意见,对全省工会组织贯彻落实省委《意见》精神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使全省工会工作者在思想认识上再提高,不断推进全省工会工作在深化改革、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大胆创新、展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