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公布2014年“双打”十大典型案例

12.05.2015  11:16

        11日,贵州省工商局公布了2014年全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白酒、家电、服装、调味品等多个行业,最高涉案金额约2600万元。

  1. 假冒“贵州特醇酒”案。 2014年9月22日下午,遵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遵义县境内S205公路通往石家寨乡村路口,查获假冒“贵州特醇酒(珍藏版)  ”  1000余件;后又在遵义县龙坪镇石家寨几间库房内发现4000余件“贵州特醇酒(珍藏版)  ”白酒。共计查获假冒“贵州特醇酒(珍藏版)  ”白酒6499件38994瓶,涉案金额约2600万元。后经“贵州特醇酒”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不属于其公司产品。目前,遵义县工商局已将该案移交遵义县公安局处理。

   2.假冒“火焰山”注册商标案。 2014年10月8日,铜仁市工商局在碧江区一窝点查获大量仿造“火焰山”商标电暖炉370余台和大量制作原材料,涉案金额达300万元。经查,该窝点生产的其他品牌电暖炉既无授权文件,也无生产资质证明。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铜仁市工商局已将此案移交碧江区公安局处理。

   3.假冒劲霸服装图形注册商标案。 2014年,黔南州罗甸县工商局在县内边阳镇一店铺内,查获大量服装印有“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后经查实,该批服装上标注的“香港某公司”  、  “杭州某公司”与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假冒行为。经营者林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涉案服装案值达98万余元,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罗甸县工商局已将此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假冒品牌味精案 。  2014年1月14日,省工商局在贵阳市花溪区上水村团寨25号民房内发现私自分装味精的现象,现场查获373件“双桥及图”味精成品、  21件“太太乐”味精成品、  7件“豪吉”鸡精等制假材料,案值6万余元。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5.侵犯“长城”润滑油注册商标案 。2014年6月30日,黔西南州兴义市工商局发现,兴义市马岭镇龙井村二组长安塑料管业物资供应站涉嫌销售假冒润滑油。当事人况良荣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塑料管生产和润滑油经营活动。目前对当事人况良荣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28桶,罚款20000元。

   6.销售假冒农药案 。2014年6月23日,安顺市工商局经查发现,安顺市西秀区贵黄种业种子经营部购进的圣鹏系列农药259件属于假冒产品。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14年8月18日,根据《商标法》  ,安顺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36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7.销售假冒“郎酒”案 。2014年5月16日,铜仁市德江县工商局接举报,在该县玉水办事处场口社区楠木园一居民楼内发现了假冒生产“”酒的现象。当事人吴雨销售的一品红花“”酒是当事人2014年5月在河南商丘市进购,总共200件。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未销售的4724瓶。2014年7月26日,德江县工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724瓶一品红花“”并销毁的处罚。

  8.假冒“小天鹅”注册商标案 。2014年8月18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程志英多次从广东省张某手中购买“小天鹅”小家电产品,在遵义市沙河小区门面进行销售,批零兼营。后经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小天鹅”注册商标的吸油烟机、消毒柜、电热水器、燃气灶均属假冒侵权商品。2014年11月21日,红花岗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销毁当事人经营的123台吸油烟机、11台消毒柜、119台电热水器、70台燃气灶,罚款127000元。

  9.假冒“一均电器”案。 2014年10月15日,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贵阳市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南明区某市场销售标有“中山市一均电器有限公司监制”  、  “YEJUN及图形”字样的多功能电热取暖炉31台,并在其官方网站的宣传页面、销售名片上突出放大使用“一均电器”四个字。经立案查明,自2013年09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中山市一均电器有限公司在销售的产品上突出放大使用“一均电器”字样,上述产品是当事人在广东某公司加工生产的,共计2000多台,发往贵阳经营场所销售到全省市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  2014年12月31日,省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行为,停止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10.销售侵犯鑫禾缘专用权案 。2013年4月1日,六盘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六盘水康盛粮油有限公司内,查获了86吨涉嫌侵犯鑫禾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秋牌鑫禾缘大米。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和库存的侵权产品非法经营额共计44.14万元。根据《商标法》规定,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86吨北秋牌鑫禾缘大米,并对供货方(生产方)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移送当地工商机关处理。    (刘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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