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02.09.2014  14:40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作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配套文件,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并应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个体工商户将会被工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都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高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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