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法院审理首例法庭非法证据排除案
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在兴义市法院科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依法就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法庭调查程序,警方3名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通过调查,法庭当庭作出不予排除的决定。这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兴义市侦查人员首次到庭说明情况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2014年7月23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共谋,由被告人黄某某开车,罗某某假装租车老板,二人驾驶黑色海马牌贵JF3238面包车以载客为名将在兴义顶效火车站门口路边拦车回贞丰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登、王某禄骗上车。在车行驶途中罗某某谎称上厕所,下车时故意将钱包丢在车上,由被告人黄某某配合将罗的钱包捡起后藏匿在被害人的行李中。罗某某返回车上后,黄某某假意给罗某某要钱加油,罗某某寻找钱包,并要求车上的人拿出钱财给其辨认和进行公正,二人将王某某等三被害人的8870元人民币骗走并共同分赃。二被告还采取同样的方法,在兴义顶效火车站采用调包、检查被害人行李时趁机窃取财物等方式先后盗窃作案3次,盗得财物45380元。
3月19日,公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二人提起公诉。兴义市法院受理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5次供述均是在受到侦查人员“刑询逼供”作出的,申请对这几次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合议庭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罗某某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取证行为所获取的说辞,公诉机关进行了当庭举证,提供了被告人收押体检表、侦查机关出具的审讯情况说明材料等多项证据材料。公诉方同时申请本案3名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情况说明,通过对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方法、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重点从侦查机关抓捕被告人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方面进行系统示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真实有效,应当予以采信。
在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后,合议庭休庭进行了合议。10分钟后,法庭当庭作出了被告人罗某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5次供述均是公安机关合法收集的,不予排除的决定。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法庭陈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自己刑讯逼供,表示自己完全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