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协发布警示:"订金"可返还"定金"不能退

03.07.2014  10:25

贵阳市消协发布警示,放弃消费时——“订金”可返还“定金”不能退

由于不明白“订金”与“定金”区别的消费者不少,与此有关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多。昨日,贵阳市消协再次发布关于“定金”和“订金”的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二者虽然音相同,但意义却不一样,支付时,尤其是通过预付款方式购买大件商品时一定要了解清楚。

不少消费者往往将“定金”理解成“订金”,而一些卖家更是有意将“订金”写成“定金”,发生投诉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都是消费者违约,白白将“定金”送给了商家,蒙受经济损失。

针对这一情况,贵阳市消协再次发布消费警示:“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是可以退还的;而“定金”则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只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至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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