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8.09.2015  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开始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