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黔教办基〔2017〕39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制定招生方案。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今年的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格划片入学。要落实《义务教育法》关于“免试就近入学”的基本入学制度,通过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实现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热点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督查,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等,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化解“择校热”。各市(州)根据突出问题和重点区县,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可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试点开展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拟采用多校划片招生的,应提前2个月报我厅备案。
三、统筹城乡招生。要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四、坚持阳光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工作政策、片区划分、入学登记时间、地点及所需手续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竞赛成绩、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入学依据或参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支持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五、规范特殊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特长生。原已举办且2017年有特长生招生需求的学校,必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向市(州)教育局重新提出,由市(州)教育局于2017年4月20日前向省教育厅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降到县(市、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一律视为违规招生。
六、做好学籍管理。要充分利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坚持“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严把转学入口关,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
七、适龄儿童入学年龄。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消除大班额的实际,经充分征求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考虑当前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现状,我省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暂不调整,仍为年满六周岁(8月31日前出生且年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八、加强宣传和督导。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要深入开展阳光招生,通过各类媒体和在社区、学校张贴招生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方便和服务广大群众。要加强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政策指导,加大招生入学工作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我省将适时开展招生入学工作督导检查,对各种违规招生和办学等行为将严肃处理。
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于4月25日前将本地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和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报送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 学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