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5月起购买2年以上二手房免征增值税
人民网沈阳4月11日电 (蒋山)近日,本网从辽宁省地税局了解到,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缴税5%
据介绍,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俗称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与营改增之前相比,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
一般纳税人和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发生转让不动产行为时,需按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税款。
其他个人在发生转让不动产行为时,需缴税的按5%的征收率继续在原地税机关指定的征收场所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办税的征收机关、征收场所和征收流程同营改增前保持一致,同原营业税税率也保持一致。
此外,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购买超过两年免征增值税
在辽宁省范围内,其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这与营改增之前有所不同。
例如,消费者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万元,按照营业税来算,是100万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100万×5%=5万元),需缴纳5万元的营业税;按照增值税来算,是100万扣除含税因素乘以5%的征收率100万÷(1+5%)×5%=4.76万元,只需缴纳4.76万元的增值税。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能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2400元左右。
辽宁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政策平移了现行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