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再审宣判19年前阜阳杀人案
7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刘顶军故意杀人、抢劫案再审一案,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刑终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阜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达发、许文海、刘顶军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吴敬新宣告无罪;原审被告人许文海、张达发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关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参加了旁听。事件经过: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王庄村西张庄村民刘凤海之女刘某(殁年17岁)骑自行车外出取照片途中被他人用手扼颈造成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在颍东区口孜镇西2公里处阜口公路南侧沟半坎,并于次日被人发现后报警。经阜阳市公安机关侦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判处张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有期徒刑十年。另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许文海、张达发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再审宣判:原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中对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宣判后,省高院告知五原审被告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好抚慰工作。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