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

21.10.2014  18:31
  一、关于新增经费来源等问题 
  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县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予以补助,其中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补助10%-50%不等。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资金,支持困难地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下达。目前,中央已预拨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177.8亿元。按照计划,中央结算资金于9月底前下拨。 
  二、关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人群提供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记录,对于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有重要作用。2014年调整健康档案补助水平,一是引导地方更加注重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避免“为了建档而建档”;二是强调对已建立健康档案的维护和更新,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 
  三、关于全国目标任务数与县区市考核目标的关系 
  县区级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是各项任务能否很好落实的关键。以县(区、市)为单位的有关任务目标,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38%和25%以上,是对各地的具体要求,将作为国家对地方开展项目考核时的依据和最低要求。而全国任务数量,如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分别达到8000万人、2500万人和350万人以上,是地方完成任务数后在全国层面的统计,仅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国家层面的预期目标,以指导项目工作开展和制订有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