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提交2016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通知
各相关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交2016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通知》(教高厅〔2017〕19号),为做好2016年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要求,各高校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年度考核报告是五年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也是今后教育部对各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是对各示范中心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对示范中心发展现状的有力检验。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报送任务。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写出高质量的年度考核报告。
三、提炼亮点,如实填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提炼示范中心特色优势和示范辐射效果,填报数据务必客观真实,既能集中反映我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得的成果,又能客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下一步促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夯实基础。
四、明确时限,强化报送
(一)年度考核报告填写要求
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填写请参照附件模板,各项内容统计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报告报送要求
各校须将考核通过后的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扫描版(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word版)于2017年4月21日前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其它
1.对外公开。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经学校考核通过后,于2017年4月30日前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加大宣传。年度考核报告是示范中心过去一年基本建设情况的反映,示范中心取得的重要进展情况应及时通过网站和其它渠道进行宣传,也可以简报形式(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和教育部高教司。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2016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通知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联系人:张陆海,联系电话:0851-852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