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计划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24.03.2016  19:39

  黔教办函〔2016〕52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5号)精神,加快我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现就2016年度普通高中教育招生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九年级学生毕业数,在广泛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普通高中发展状况,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全省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计划作如下分配(见附件)。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核定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组织招生,确保完成普通高中33万人招生计划。
  
  二、几点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1、本计划实行一次性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须报省教育厅审批。2、普通高中按审批设立机关的管辖区域招生,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招生。3、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发布招生信息,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结果、收费标准、咨询和投诉办法、违规问题处理结果等全面公开。不得作违规招生宣传,不得采取经济手段招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4、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综合文科、地理、生物(合卷)、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在B等以上,一般高中招生以上三个学科成绩应在C等以上。
  
  (二)关于招收配额生。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黔教基发〔2011〕335号),2016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配额生的比例为50%以上,市(州)教育局要将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50%以上的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分配到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初中学校,并向相对薄弱的初中学校倾斜。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配额生的政策规定,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要求的配额生。
  
  (三)停止招收择校生。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停止招收择校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停止招收择校生的政策规定,不再招收择校生。
  
  (四)学籍管理。各地教育局须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严格按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名册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五)加强督查。各地教育局要认真对所辖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继续做好2016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升类和复评工作。各地受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升类及创建评估方案(2014年修订稿)〉的通知》(黔教基发〔2014〕390号)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于6月30日前报送,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附件: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2016年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计划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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