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民政厅 2018 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厅2018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民政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加大民政“放管服”改革推进力度。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和7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先后6次专题研究部署民政“放管服”改革工作。8月中旬,厅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对全省民政系统“放管服”改革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督查。11月上旬制定印发了《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民政“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相关规定,继续清理取消下放民政行政审批事项,2018年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民政审批事项6项(均为殡葬管理审批事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相比2013年减少44,与周边省区相比最少。做好取消、下放民政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制定《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下放(委托)行政管理权限工作指南>的通知》。废止《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取消《贵州省经营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取消下放市州实施的“建设公墓审批”事项中筹建审批和验收审批两个环节,实行一次性审批。二是继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制定我厅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方案,对照我厅动态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制定办事指南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的统一要求和指导下,我厅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流程、许可服务、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率。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六个一”改革,将我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六个一”清单管理,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我厅审批事项纳入“网上办理事项清单”5项、纳入“限时办理事项清单”5项、纳入“当场办理事项清单”12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全部压缩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比法定时限最多的压缩了88,并全部可通过网上办理。
2.加强清单动态管理。完成2018年度我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经2018年2月省政府审定并授权省编委办公告,我厅行政权力事项由此前的30项增加到33项,包括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9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类权力12项。新增3项行政权力均为2017年末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志愿服务条例》赋予省级民政部门职能。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纳入省厅对市州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配合省编委办制定了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权责清单模版,下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完善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系统权力事项名称规范清单>的通知》,督促全省民政系统对照权责清单模版及时开展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完善全省民政部门统一的权责清单体系。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省级保留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项,规范实施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项。由于2018年我厅行政审批事项未作调整,在下半年省直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时,我厅未作调整。
3.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是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我厅配合牵头的“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工 作。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省委、省政府两办 下发通知对脱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后,我厅根据实施方案要 求,会同有关部门将287家行业协会商会列为脱钩对象,开展了第三批81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有力配合了“红顶中介”整治工作。加大民政事业开放力度。深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将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业。二是开展法治扶贫工作,落实法治扶贫相关工作任务。积极推进民政兜底扶贫立法工作步伐,《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纳入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完善民政兜底扶贫规范性文件体系。2018年,先后制定《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的意见》《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的通知》《省扶贫办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加大民政兜底扶贫领域监管力度,2018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救助和托养机构排查、孤弃儿童养育情况排查等专项治理工作。
4.加强市场监管。一是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对我厅列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 配企业资格认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两项审批事项,按照 “承诺办理”和“优化服务”的不同要求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2018年11月,“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后,我厅制定了《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告知承诺制度配套措施的通知》,统一明确了市、州和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各项配套措施。二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厅公文系统发文流程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环节,作为制发文件必经步骤,由各起草处室初审、办公室进行复审。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不予发布。2018年我厅所有发文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有效防止我厅文件出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三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省厅对市州目标管理考核,上半年对全省民政系统抽查情况实施通报1次,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在季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限时整改。2018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全部在全省监管平台上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并通过平台开展抽查,共随机选派检查人员1272人次,实施随机抽查442次,检查对象2277户,公开抽查结果2261条,抽查范围涵盖社会组织管理、优待抚恤、灾害救助、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等各项民政业务。四是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对存量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备案、年检过程中逐步有序换发证书,赋予统一信用代码。对新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的社会组织,及时将其代码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和贵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示。进一步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主体作用,认真贯彻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规定将贵州省电子商务协会等4个社会组织列入了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发起人均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此外,我厅还会同省发改委转发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备忘录》《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5.优化公共服务。一是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民政系统自建的城乡低保、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等管理系统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数据共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已经全面融入省网上办事大厅。二是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进驻实体大厅。我厅5项行政审批事项、2项行政确认事项、12项其他类权力事项和11项公共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厅主要领导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审批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等所有权限全部授予窗口首席代表行使,首席代表“说了就算、马上能办”,办事群众只需进政务中心“一扇门”就可以办理我厅所有进驻事项。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制定《省民政厅创建政务服务示范窗口工作实施方案》,积极争创全国、全省民政系统示范窗口。三是加大“减证便民”力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开展民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设置证明事项1项、上位法授权地方政府规章设置证明事项2项、上位法授权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置证明事项3项。
6.完善民政立法体制机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厅党组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地方性立法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民政地方性立法重要问题,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民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民政地方性立法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一是加快民政立法工作步伐,推进民政重点领域立法。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涉及民政工作的立法项目10件。根据2018年度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志愿服务办法》调研起草小组,完成2件法规规章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将上述两件法规规章向立法机关申报并争取纳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按要求报送了立项申请和评估报告。二是探索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起草工作。落实《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要求,推进民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委托第三方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进一步论证修改完善。三是按时回复法规规章立改废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征求意见。2018年,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省直部门征求意见的《贵州省信用监管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20余件法规规章草案,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后提出修改建议并按时反馈。
(二)完善法治建设制度体系
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一是严格依法制发民政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编号、报备、公开等各环节工作。厅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均经厅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再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发后及时报送备案审查。为省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均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2018年我厅代省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1件、以厅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7件,均由我厅法制机构实施了合法性审查,没有出现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一致的情况,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上述文件均按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未被错情通报。二是认真组织开展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按时报送清理结果。2018年,我厅根据省政府要求先后组织开展了生态文明、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军民融合、著名商标、影响科技创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建议保留涉及生态文明的民政规范性文件1件(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三是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度以我厅名义制定的7件文件文本均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一是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厅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和合法性审查机制。先后制定修订了《中共贵州省民政厅党组工作规则》《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等制度,对相关会议的人员组成、会议任务、议题确定、会务办理、决策落实等进行全面规范,严格议定事项的上会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进行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在实际工作中,我厅制定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均由相关处室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均安排厅法制机构列席,听取法制机构对厅机关重大决策、资金分配等事项的建议。厅机关制定出台重要文件、对外签订合同等均需提交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我厅于2013年即成立了厅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由厅政策法规处人员为主体,通过购买服务吸收专业律师参与,制定了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目前由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为我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工作中认真听取法律顾问在我厅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外涉法事务、签订法律合同、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提出的法律意见并积极予以采纳。2018年法律顾问对我厅拟成立养老产业基金和养老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重大事项多次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对近50件对外签订合同进行了法律审查,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
3.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一是健全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民政业务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为加快全省养老产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我厅经过深入调研后起草了《贵州养老产业发展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于10月18日组织省社科院专家进行了论证。10月31日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了论证评审会,邀请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党委书记甄炳亮、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副会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张恺悌和民政部养老服务业专家委员会委员乌丹星等知名专家和省直相关部门对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论证评审。二是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制定《贵州省民政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主体、评估责任、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内容。如在推进我省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过程中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2015年经省政府同意建立了省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联席会议制度。2018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我省黔西县撤县设市、绥阳县和湄潭县撤县设区等重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进行了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从区划调整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等方面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可控程度,针对风险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一是加快推进在全省民政系统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意见》要求,10月,我厅对毕节市、贵安新区两个试点地方民政部门实施“三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11月,起草了全省民政系统实施“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和4个配套办法,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拟在2019年印发实施。二是制定了《贵州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对我厅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规则、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制定《贵州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我厅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规范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三是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我厅权力清单包括行政强制事项4项,其法律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强制事项的执行主体均为相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四是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起草了《贵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程》,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一是积极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通过省“双公示”平台及我厅网站,2018年共公示行政许可信息181条。通过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及我厅网站,公布我厅实施“双随机”抽查计划、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及检查结果,方便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查询我厅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我厅行政执法数据。二是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制定《贵州数字民政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按照国家法人库建设的总体规划,建设贵州省社会组织法人库,强化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整合,建立互联互通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系统,优化社会组织信息查询、预警提示、在线投诉举报服务。加强与全国信息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国内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共建共享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拦截和屏蔽非法社会组织网上信息。三是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12月启动2018年度全省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查分自查、抽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12月底赴毕节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一是组织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法规、民政相关业务法规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落实我厅政务中心窗口和相关执法处室、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中的执法责任。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厅法制机构加强对相关处室(窗口)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许可、伤残等级评定和区划调整审核等审批确认事项的监督力度。2018年我厅直接作为被申请人或业务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共13件,其中12件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决定,1件复议机关作出终止决定;发生我厅作为被告或业务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11件,其中10件驳回原告起诉、1件原告已撤诉。厅法制机关会同法律顾问对上述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未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情况。三是制定了《贵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政策法规处作为受理投诉举报的牵头处室。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情况通报。2018年我厅就“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通报1次,对未按时完成抽查或公开工作的有关县(区)民政部门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
4.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一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结合2018年度执法证件更换工作对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清理,我厅共有行政执法人员19人、执法监督人员1人,未发生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问题。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机制。在我厅每季度对厅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的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作为对执法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成绩需报送厅人事部门备案,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三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我厅2016年即制定《贵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明确规定未经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目前,我厅驻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和厅机关执法处室的现有执法人员均办理了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中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将厅机关履行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本级预算范围,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均由民政事业经费据实列支,及时足额予以保障。2018年为厅法制机构增配内网电脑1台,安排拍摄制作“我与宪法”微视频经费7.8万元,安排“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改造经费2万。严格执行《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认真落实《贵州省民政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情况。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一是实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动态调整。根据2018年2月省审改办公布的我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将新增的3项行政处罚事项权力运行流程图报省审改办。二是健全政务诚信约束问责。我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民政“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将“强化诚信办事”作为优化民政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明确建立民政政务服务“双诚信”清单和诚信办事督导机制,对未按公开承诺内容履职、未按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服务的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加强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
2.自觉接受监督。一是按规定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2018年,我厅共办理建议提案87件(其中政协提案19件),按期办结率100%。我厅在建议提案办理中健全办理程序、注重办理实效,从实际出发拟定建议提案答复意见,确保不说空话大话套话。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沟通交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制发《省民政厅建议提案办理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沟通情况表》,各承办处室对与委员代表沟通方式、沟通次数、答复满意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记录,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沟通率100%”落到实处。二是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委监督,确保落实廉政建设各项任务。驻厅纪检监察组列席参加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坚持民生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厅长办公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前报送驻厅纪检监察组复核备案制度。对未交驻厅纪检监察组复核备案的,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一律不予研究。针对驻厅纪检监察组提出近年来我厅直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上问题较多、力度不够的情况,采纳驻厅纪检监察组关于开展内部巡视巡察的建议,在2017年实施第一轮内部巡视巡察基础上,制定2018年第二轮内部巡视巡察工作方案,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后于11月开始实施。我厅还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开展了为期3年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坚决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三是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制定我厅依法出庭应诉制度。2018年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1件。四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国家审计署开展了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部分省级预算项目第三方绩效审批评价工作。五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制度。我厅成立了由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组成的招标采购小组,制定了招标采购的相关制度,各处室采购物资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小组组织招标采购。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推进民政政务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制度机制,修订完善《贵州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贵州省民政厅信息公开补充规定等6项制度,修改完善我厅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我厅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依法全面、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民政各类政务信息,着力推进重点民生领域和重要惠民政策的信息公开,实现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厅2018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内容,以目标促公开、以公开促工作,大力推动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民政工作中的政策宣传、依法告知、舆论引导、环境营造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民政工作透明度。截止目前,先后在中央级、省级、民政部媒体和省委省政府平台发布信息千余篇,通过厅门户网站、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贵州民政》等发布信息8300余条。二是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切实加强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的审核工作,能公开的信息均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信息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坚持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准确明晰的原则,必要时采取书面、邮件以及电话同步答复,为申请人解疑释惑。三是建立完善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我厅修订完善《贵州省民政厅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斌同志任厅新闻发言人。2018年举办民政民生专题情况通报会5次,内容涉及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和社区建设等内容,人民网、新华社、贵州日报等多家主流新闻媒体参加。制定《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机制(试行)》,明确我厅舆情应对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划分了舆情等级,健全了我厅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通过网站厅长信箱、党风廉政意见箱、投诉举报箱、厅信息公开意见箱、依申请公开信箱等政务类信息或互动平台累计收到来信来函240余件,均进行及时回应回复。实施每日民情摘报制度,每天收集扶贫热线、信访事项、重要舆情编报《每日民情摘报》,截止目前已编报50余期,经厅主要领导阅批,限时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热点和实际困难。实施舆情监测,通过购买服务,监测全国、全省主流媒体、新媒体,每日编报《贵州民政舆情摘报》,反映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及时研究予以公开回复。
(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一是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了《贵州省民政厅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明确了行政调解原则、范围,规范了行政调解程序。二是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坚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2016年即制定《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让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民政法定业务途径解决的事项和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再进入信访渠道。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和《民政信访工作办法》要求,及时阅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问题登记建立台账,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工作。针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较为复杂,需由基层调查核实和办理的信访事项,建立台账定期催办和督办,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规范办理和答复。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一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2018年我厅直接作为被申请人或业务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共13件,我厅均按时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答复意见和有关依据证据材料。二是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质量。坚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分析报告制度,8月、12月两次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我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情况报告。2018年我厅未发生行政复议被纠错和行政应诉败诉情况,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较上年有了显著提升。
(六)全面提高民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一是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大力推进民政法治建设。10月,厅党组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要求干部职工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落实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二是深入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政系统和广大民政对象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抓好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厅党组会议先后三次对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实施工作进行研究,审定印发《中共贵州省民政厅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通知》(省民党〔2018〕15号),制定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任务分解表》,确定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将宪法学习宣传实施作为我厅2018年度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厅对各市州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认真抓好“关键少数”学习宪法。5月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等文件精神。5月23日时任厅党组书记、厅长冯仕文同志带队赴黔西县、织金县调研时对宪法进行宣讲。6月23日厅党组中心组二季度理论学习时组织开展宪法的学习研讨。6月份我厅在市委党校组织两期处级干部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将新修订的宪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厅基层党组织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宪法,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我读宪法文本”活动,厅机关购置宪法文本200余本发放到全厅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手中。8月24日组织厅机关、省老龄办全体干部职工和厅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共120余人观看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林教授所作的“认真贯彻实施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专题讲座视频。组织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2018年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用法考试和全省宪法知识在线竞答活动。切实抓好民政服务对象的宪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民政在宪法“八进”中的职能作用。制定《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宪法宣传进工作社区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宪法精神进社区、进社会组织。各地社区依托市民讲习所等平台,采取举办培训班、学习班、读书会、报告会、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社区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宪法。把学习宪法作为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进宪法走入各行各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发挥民政服务窗口作用,通过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养老服务机构、婚姻登记场所等各类民政服务窗口,广泛开展面向民政服务对象的宪法宣传教育。不断丰富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形式,运用“贵州民政”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微信新媒体开展宪法宣传。制作宪法宣传微视频2部参加我省首届“我与宪法”微视频征集评选活动,我厅2部作品均荣获省级二等奖,12月3日在全省首届“我与宪法”微视频获奖作品展映式上公开展映。经全国普法办评选,其中1部作品获全国一等奖。结合双拥优抚安置、社会救助、老年人和儿童权益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等民政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宪法宣传教育,围绕建军节、中华慈善日、5.12防灾减灾日、老年节、烈士纪念日、国际社工日和村(居)换届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在推进民政立法、实施民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法治毕节”创建等工作中不断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12月,我厅紧扣学习宪法主题,抓住“‘12·4’国家宪法宣传日”“宪法宣传周”“宪法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组织职工参与“纪念‘12.4’国家宪法日大型法治宣传活动”“宪法宣传月”线上主题活动以及“宪法宣传周”系列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完善学法制度。组织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三期(2018年5月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等文件精神,6月23日厅党组中心组二季度理论学习时组织学习宪法,6月份我厅在市委党校组织两期处级干部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将新修订的宪法和民政有关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培训重要内容),领导班子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5月30日驻厅纪检检查组组长袁竞同志为全厅干部职工作《监察法》专题讲座、8月24日厅机关组织观看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林教授所作的“认真贯彻实施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专题讲座视频,厅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上述讲座)。四是组织我厅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等专题培训。组织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2018年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用法考试,分别于3月中旬、7月初对全省民政系统社会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进行了执法培训。
2.完善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选拨任用体制机制,强化领导干部任职必备的法律知识的考查,将法治能力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重要内容。2018年,我厅在省老龄办2名正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察工作中将法治能力作为考察重要内容,充分了解考察对象法治能力方面的情况并作为正式任职的重要依据。二是注重本部门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制定了《贵州省民政厅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三是探索推行公务员晋升法治能力考核制度。立足于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提升需要,厅党组在全省民政系统部署开展了“大学习大走访大调研大落实”活动,突出强调将增强法治能力作为新时代民政干部的基本能力要求,组织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知识。2018年,在全省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上,时任厅党组书记、厅长冯仕文同志强调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制思维,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以法促廉,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七)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我厅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厅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民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2018年3月,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了全省政府法制会议和省政府领导讲话精神,听取厅法制机构关于加强民政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总结近年来民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提出下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二是厅党组深入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18年,厅党组会议先后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会议、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五年来民政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民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意见、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民政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民政“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2018年民政部门全面推进“法治毕节”创建工作要点,多次研究部署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加强全省民政法治政府建设做出了全面安排部署。
2.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我厅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民政法治政府建设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切实加强对民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先后十余次研究民政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纲要要求,我厅于2018年一季度末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了2017年度民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厅负责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全年未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
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将民政法治建设纳入厅机关对各市、州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将考核内容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季度,加强对民政法治建设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全年对各市州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分季度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予以扣分并通报,限时督促整改。根据《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办法》,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厅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单独组织考核。
4.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我厅于2005年起单独设置法规处,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厅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省直部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加强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2018年按要求派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培训和立法工作培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政地方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省涉及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5件、政府规章2件,还没有形成一个对应相关上位法、上下贯通衔接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有的工作只能依靠规范性文件代行法规规章职能,难以发挥法制体系的整体合力,每年应对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或专项督查没有落实到位。
(二)民政依法行政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和机关处室执行法规制度不严格、执法过程不规范,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健全,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民政普法工作缺少统筹安排,普法效果不理想。
(三)民政法制建设力量较为薄弱。大部分县、市没有专门从事民政法制工作的人员。现有民政法制工作人员法律专业或受过系统专业培训的较少,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影响民政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