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黔民函〔2017〕153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水平,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5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为贯彻《慈善法》和有关政策要求,2016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以及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均应参加本年度评估。
(三)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申请提前参加本年度评估。
因评估经费的限制,省民政厅将根据申报评估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参评社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具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评估。
二、评估内容
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准,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三、方法步骤
(一)资格申报。2017年7月31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二)材料准备。参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标准和现场评估材料目录,认真准备材料。
(三)现场评估。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8-10月,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现场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作出初评结论。
(四)等级确定。12月底前,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
四、评估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评估指标、评估材料目录和社会评价调查表,请登录贵州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网址:http://www.gzsmzt.gov.cn/)下载。
五、有关要求
参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准备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不向社会组织收取评估费用。
联系人:王德勋联系电话:6864075
贵州省民政厅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