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06.09.2017  01:01

   一、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 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 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全省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渎职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 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 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7. 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8. 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 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工作。

  13. 领导和组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关的实施方案。

  14.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人民检察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5. 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6. 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 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 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与港、澳、台地区的个案协查工作。

  19. 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0. 负责其他应当由省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36个处室,下属4个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所属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训练局、院机关服务中心和检察信息中心决算。

   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支决算总计24,667.47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3,341.79万元,降低11.93%。主要原因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减少。

  (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5,434.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924.85万元,占96.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510万元,占3.3%。

  (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4,807.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91.42万元,占56%;项目支出6,515.76万元,占44%;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23,582.45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3,616.81万元,降低13.3%。主要原因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减少。

  (五)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210.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97%。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4,234.89万元,降低22.96%。主要原因是:信息化建设项目减少。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3,819.32万元,占97.25%;住房保障支出391.18万元,占2.75%。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14,924.85万元,支出决算为10,649.7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71.3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信息化建设项目跨年度实施。其中: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跨年度2,714.40万元;职务犯罪侦查系统建设跨年度423.20万元;指导居所监视点建设跨年度567.20万元;其他信息化建设等跨年570.33万元。

  (1) 行政运行。当年预算为7,899.15万元,支出决算为 7,899.1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当年预算为4,428.52万元,支出决算为1,054.3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23.8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信息化建设项目跨年度实施。

  (3) 公诉和审判监督。当年预算为870万元,支出决算数为87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4) 侦查监督。当年预算为44万元,支出决算数为4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5) 执行监督。当年预算为175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7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6) 控告申诉。当年预算为216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1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7) 其他检察支出。当年预算为874万元,支出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电子检务建设跨年度实施。

  (8)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当年预算为27万元,支出决算数为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干警培养经费跨年度支付。

  (9) 住房公积金。当年预算为391.18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91.18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六)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291.4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159.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1,131.8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213.02万元,比上年减少396.87万元,降低65.07%,减少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2.53万元,占10.57%,比上年减少53.85万元,降低70.51%,减少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出国考察学习活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4.53万元,占77.24%,比上年减少341.9万元,降低67.51%,减少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减少车辆保有量及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25.96万元,占12.19%,比上年减少1.12万元,降低4.15%,减少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2.53万元。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4个,累计4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4.5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4.53万元。主要用于 执法执勤办案和一般公务活动等。2016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5辆。

  (3)公务接待费25.96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5.96万元,主要是公务接待就餐费、住宿费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30批次,1,253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31.81万元,比2015年降低19.64万元,1.71%,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公务用车保有量减少,车辆运行维护费用降低。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79.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9.6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45辆,其中,副部(省)级以上领导用车1辆、一般公务用车1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8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财政厅有关项目支出编制绩效目标的要求,2016年我单位所有的项目支出都编制了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编制由项目责任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完成。

  2017年,我单位2016年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列入省财政厅第一批会审,绝大多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得到了省财政厅绩效目标会审工作组的认可,2017年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将在2016年会审的基础上继续完善。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一般行政管理实务: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 公诉和审判监督:指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十九) 侦查监督:指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二十) 执行监督:指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二十一) 控告申诉:指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