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27.01.2016  17:32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石漠化严重地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贫困农户生存发展问题,确保打赢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这场攻坚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全省扶贫开发大会重大决策部署,以脱贫致富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以改变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以贫困程度深的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主攻方向,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大“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贫困人口搬迁力度,完善后续扶持政策,将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围绕“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配套、退出”六个关键环节,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二、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村寨人口规模较小(5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高(50%以上)、扶贫成本大,地震活跃带和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6年以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主。

  三、目标任务

2016年,全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45万人,其中第一批实施7.26万户30万人,全部为50户以下、贫困率50%以上自然村寨整体搬迁,涉及3200个自然村寨,其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5.3万户22.3万人,农村贫困人口占74%。三大集中连片贫困地区67860户282364人(武陵山区14551户59335人,乌蒙山区16859户68799人,滇桂黔石漠化区36450户154230人),分别占全省的93.47%、94.12%。

第二批实施15万人,3月底前完成对象核准、安置去向、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二季度全面开工建设。

  四、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以城镇化安置为主,提倡多元化安置。适宜集中安置的,依托县城、集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农民新村进行安置,也可以依托安置区已有条件由政府回购安置房插花安置,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

——城镇安置。主要依托交通通达、商贸活跃的县城、小城镇建设移民安置点。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采购价格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

——产业园区安置。主要依托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安置,根据园区用工需求确定搬迁安置规模。离城镇较近的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

——旅游服务区安置。主要依托山水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大、能够提供旅游服务就业岗位的服务区建设安置点。

——农民新村安置。依托交通便利的农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搬迁群众依托既有承包地从事生产经营,就近集中安置。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安置。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第一批项目建设安置点307个,其中县城安置点38个,安置21589户87337人;集镇安置点145个,安置33335户139531人;产业园区安置点24个,安置7366户29414人;旅游服务区安置点24个,安置3954户16952人;农民新村安置点76个,安置6382户26766人。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移民意愿的变化,可作适当调整。

  五、主要建设内容

(一)住房建设。

1.住房建设指导标准。原则是保基本的需求,底线是不能让贫困户因搬迁而负债,因搬迁而影响脱贫。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政府承受能力,结合移民自筹能力等参考因素,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其中城镇安置的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中心村和移民新村安置的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住房设计、建设要简约、安全、实用,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共建设或购置住房7.25万套。

2.住房补助和奖励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

——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每人奖励1.5万元。

——鳏寡孤独残(“三无人员”)等特困户,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二)配套基础设施。

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配套建设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方便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建设铺设供水管道1088.2千米,修建水池2.85万立方米、排污水(沟)管网578.2千米;架设供电线路867.1千米,安装变压器522台;修建(硬化)道路361万平方米,绿化亮化225万平方米等相关设施。

  六、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2016年实施搬迁45万人匡算总投资270亿元,其中住房180亿元,配套基础设施90亿元。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一批搬迁30万人匡算总投资180亿元,其中住房120亿元,配套基础设施60亿元。

第一批资金构成: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17.84亿元,以国家实际下达计划为准,不足部分由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安排;

——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安排148.5亿元,来源为公司资本金和银行贷款,具体构成按照资金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安排;

——群众自筹13.66亿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0.25万元,22.3万人共自筹5.58亿元;非贫困人口人均自筹1.05万元,7.7万人共自筹8.08亿元。

1.住房建设投资120亿元。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17.84亿元,群众自筹13.66亿元,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安排88.5亿元。

2.配套基础设施投资60亿元。由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批实施搬迁15万人,匡算总投资90亿元,其中住房60亿元,配套基础设施30亿元。资金构成按搬迁实际贫困人口占比确定,通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群众自筹和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安排解决。

  七、资金拨付

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统筹做好年度资金计划安排,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组织资金到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平台公司要配合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做好资金调配工作。

(一)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方案,以及资金管理的相关权利义务。

(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指定一家平台公司承接项目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八、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拓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鼓励地方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提倡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有机融合。各地要采取减免相关税费、政府主导代建企业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切实减轻搬迁群众筹资压力。

(二)土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及时组织拆除旧房,复垦旧宅基地、旧村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全部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节余指标收益全部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三)就业政策。以“5个100工程”建设为依托,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就业培训,促进搬迁群众实现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优先安排“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纳入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

(四)产业政策。省直相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从事种养业、加工业、乡村旅游和商贸运输等。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搬迁群众的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五)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负总责、市州统筹、县为主体”的工作体制,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工程建设。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村寨、每个农户都要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干部负责,既要搬得出、又要稳得住、能致富,全程负责,不脱贫、不脱钩。

(二)落实部门职责。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县级移民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核准搬迁对象,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对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债券,编制上报和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移民部门依据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代可研),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收费优惠政策。省教育厅负责保障搬迁群众子女就近入学,享受公平均衡的优质教育,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安置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省民宗委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搬迁群众的扶持力度。省公安厅负责搬迁群众户籍相关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社会救助及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省财政厅做好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筹措、拨付、监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加强与财政部的对接,落实地方债务额度,研究提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督促指导搬迁群众旧宅基地、旧村庄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易地扶贫搬迁住房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统筹融合,指导各地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不断降低建设成本,统筹推进安置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安置点道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省农委负责积极帮助和指导迁出区及安置区农林牧产业项目实施,扶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省水利厅负责搬迁群众饮水安全及产业配套水利设施建设。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搬迁群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生政策的转移接续工作,优先安排安置点卫生医疗项目建设。省审计厅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省林业厅优先安排迁出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做好迁出区生态修复和林业产业发展。省地税局研究落实省级权限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省旅游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丰富、适宜发展旅游业的安置区发展旅游业。省扶贫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安置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做好供电服务。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贷款相关工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按计划分年度到位捐赠资金。省级投融资平台负责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及时拨付到位,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督查程序,采取“月调度,季点评,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等部门督办落实。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市(州)、县,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实行预警通知、约谈提醒和诫勉谈话;对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