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直非财政拨款单位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

13.07.2016  02:36

关于开展省直非财政拨款单位

2016 年职工住房公积金

基数调整的通知

黔建房资通字﹝2016﹞03号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6年--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业务办理时限:2016年7月至11月集中开展。

      二、调整对象: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非财政拨款单位。

      三、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0%(其中单位和个人各5%)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上调,但最高不得高于24%(其中单位和个人各12%)。同一单位各类人员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四、月缴存额上限标准执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贵阳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6〕44号),即最高不得超过4682元。

五、2016年当年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及新调入的人员,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六、办理程序:各单位将申请调整资料送省建行京瑞支行,由省建行京瑞支行统一移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处审核后,转交省建行京瑞支行通知单位办理具体缴存工作。

七、省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所需表格,可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进入网站后,可按如下路径查找: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住房保障处。

 

附件1:2016年省直房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表

附件2:2016年调整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联系人:万成萍              联系电话:85360225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