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1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 州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黔财建〔2011〕379号
关于下达2011年重金属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州、地)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有关项目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经研究,现将2011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11,140万元下达你们,具体项目、补助金额和承担单位等详见附件,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 其他污染防治支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11]124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请于2011年11月底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并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相关程序,加快实施进度。
三、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适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黔财建[2011]379号 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xls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 专项 资金 预算 通知
抄送:财政部、环保部,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