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织金县以那煤矿工程(90万吨/年)项目核准的批复
织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请求对织金县以那煤矿(90万吨/年)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组织评审和核准的请示”(织发改呈〔2014〕97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以那煤矿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复的织纳矿区织金区总体规划(发改能源〔2006〕691号)后备区的矿井之一。2009年11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贵州大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转让方式取得“贵州省织金县以那Ⅰ、Ⅱ号煤矿勘探”探矿权(黔国土资勘证字〔2009〕758号),探矿权面积26.82平方公里(矿权人已承诺放弃无矿空白区面积18.549平方公里,保留部分的面积8.261平方公里)。经过充分分析、论证,以那煤矿具备建设90万吨/年生产能力的矿井条件。该项目属于织金“煤电化一体化”循环经济基地配套建设项目,已纳入贵州省煤炭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件精神:对原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产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下放给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即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我委对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意见(黔发改能源〔2014〕522号),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进一步优化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建设织金县以那煤矿(90万吨/年)项目。
项目建设暂由贵州大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开工前需完善煤炭企业(集团)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和安全建设资质等有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毕节市织金县境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90万吨/年。井口及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布置在井田中央东边界5、6勘探线之间落鸡寨附近。本矿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主工业场地内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中央回风斜井、北回风斜井共4个井筒。矿井采用一个水平上下山开拓,水平标高+990m,全井田共划分为五个采区。投产时在一、二采区6号煤层分别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和一个高档普采工作面同时生产,达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井主(斜井)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方式,副斜井(辅助运输)采用绞车提升(人员采用架空人车运送)运输方式。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煤矿供电采用在本矿井工业场地建35/10kV变电所,两回35kV供电电源取自八步110kV变电站35kV不同母线段。水源主要取自织金县板桥乡中心村底那河大寨河段和经处理后的矿井排水,要充分考虑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矿井同步配套建设洗煤厂,煤炭产品经洗选后外运到织金电厂和一体化项目。应加快外部运输系统建设,以满足矿井建设生产的需要。
四、项目总投资为123363.45万元(其中矿井建设投资78117.03万元,选煤厂建设投资21036.8万元,采矿权价款11846.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7009.035万元(占总投资的31.59%),由贵州大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或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86354.415万元可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指导和协助项目业主对井口及工业场地、井田开发布局、开拓及采区(划分)布置、煤层分组、首采煤层选择及开采顺序等方案进一步优化、论证。
六、应积极落实有关节能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做到集约和节约用地,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本项目年综合能耗指标应按照批复的节能评估报告执行。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提高煤炭开采技术水平和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应及时开展井田内部分区域(特别是向斜东部区域)的地质补勘、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加强对地面老窑、采空区的调查研究、矿区安全煤柱留设专题研究,以及实时开展各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业场地的工程地勘工作,尽快完善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煤层自燃发火倾向鉴定等有关工作。
九、应确保各有关安全设施质量,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揭露煤层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切实加强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建立完善的防治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好顶底板、煤层自燃、煤尘、地温等灾害防治措施,确保煤矿安全建设和生产。
十、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十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征地补偿、被拆迁群众安置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工作,妥善处理搞好项目建设与矿区和谐的关系,有效预防各类社会风险。
十二、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织金县以那煤矿(90万吨/年)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复函》(黔国土资预审字〔2014〕117号);织金县城乡规划局《关于织金县以那煤矿工业场地建设选址申请的意见》(织规划字〔2014〕126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贵州大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以那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4〕98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三、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十五、煤矿项目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六、本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七、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贵州省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中涉及我委职能(省政府法制办公告2014-2号)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上报我委批复。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1.招标基本情况表。
2.审批、核准部门意见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