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中寨煤矿二期工程(90万吨/年)项目核准的批复
织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对织金县中寨煤矿二期(90万吨/年)项目核准的请示”(织发改呈〔2015〕103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寨煤矿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复的织纳矿区织金区总体规划(发改能源〔2006〕691号)的矿井之一。属于织金“煤电化一体化”循环经济基地配套建设项目,已纳入贵州省煤炭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经过充分分析、论证,中寨煤矿具备建设180万吨/年生产能力的矿井条件,宜采取分期建设模式,其中一期工程(90万吨/年)已核准(黔发改能源〔2015〕509号)。按照省政府对加快织金“煤电化一体化”循环经济基地产业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黔府专议〔2010〕10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纪要》),应加快基地内有关配套煤矿项目的建设进度,以保障基地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件精神及政府核准投资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规定:对原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产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下放给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即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我委对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意见(黔发改能源〔2015〕189号),为了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纪要》意见精神,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意建设织金县中寨煤矿二期工程(90万吨/年)项目。
项目建设暂由贵州大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开工前需完善煤炭企业(集团)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和安全建设资质等有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毕节市织金县境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90万吨/年。本矿二期工程以一期为基础,矿井工业场地位于织金县中寨乡河头上附近。采用平硐开拓方式,矿井(一期)在主工业场地(及二盘区风井工业场地)布置有主平硐、副平硐、一盘区回风平硐,二盘区回风斜井,排矸平硐共5个井筒;矿井(二期)移交时,在8号勘探线附近增加布置三盘区进风斜井、三盘区回风斜井,后期在井田南部另行布置进、回风井解决通风问题。矿井全井田煤层分为上下两个煤组,采用两个水平开拓,全井田共划分为十个盘区二个采区;每个煤组划分二个水平开采,其中上煤组水平标高分别为+1700m、+1350m,下煤组水平标高分别为+1490m、+1150m。矿井(一期)移交生产时在上煤组+1700m水平一、二盘区3号煤层各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同时生产,达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井(二期)移交生产时在上煤组+1700m水平三盘区(四盘区作为接替采区)6号煤层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生产,达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井主平硐、+1700m水平运输大巷(主运输)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方式,副平硐、+1700m水平轨道大巷(辅助运输)采用防爆特殊蓄电池机车(人员采用平巷人车运送)运输方式。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煤矿供电采用在本矿井工业场地建35/10kV变电所,双回路电源供电,其中一回35kV电源线路引自少普110kV变电站,另一回35kV电源线路引自织金110kV变电站。矿井(二期)供水水源依托一期工程解决,要充分考虑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矿井同步配套建设选煤厂,煤炭产品经洗选后外运到织金电厂和一体化项目。应加快外部运输系统建设,以满足矿井建设生产的需要。
四、矿井(二期)项目总投资为51472.65万元(不含瓦斯电站),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5441.795万元(占总投资的30%),由贵州大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或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36030.855万元可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指导和协助项目业主对井口及工业场地、井田开发布局、开拓采区布置、煤层分组、首采煤层选择及开采顺序等方案进一步优化、论证,以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和安全生产,提高矿井抗风险能力和项目投资效益。
六、应积极落实有关节能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做到集约和节约用地,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本项目年综合能耗指标应按照批复的节能评估报告执行。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提高煤炭开采技术水平和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应及时开展井田内部分区域的地质补勘(首采区三维地震勘探,地面新增建构、筑物测量等)、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加强对地面老窑、采空区的调查研究、矿井安全煤柱专题研究,以及实时开展各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业场地的工程地勘、提高原勘探钻孔封口质量工作;尽快补充完善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煤质资料、煤层自燃发火倾向鉴定等有关工作。
九、应确保各有关安全设施质量,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揭露煤层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切实加强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建立完善的防治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好顶底板、煤层自燃、煤尘、地温等灾害防治措施,确保煤矿安全建设和生产。
十、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十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征地补偿、被拆迁群众安置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工作,妥善处理搞好项目建设与矿区和谐的关系,有效预防各类社会风险。
十二、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织金县中寨煤矿二期(90万吨/年)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复函》(黔国土资预审字〔2015〕71号);织金县城乡规划局《织金县城乡规划局关于织金县中寨煤矿工业场地建设选址申请的意见》(织规划字〔2013〕69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三、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十五、煤矿项目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六、本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七、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贵州省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中涉及我委职能(省政府法制办公告2014-2号)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上报我委批复。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1.招标基本情况表。
2.审批、核准部门意见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