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6号 公布《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15.10.2014  19:00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66号

   【发布日期】2014-09-30





根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
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5年
食糖
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
公告
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企业类型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4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2年至2014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4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3年企业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09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五、配额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六、申请期限



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4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七、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八、商务部于2015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
2015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来源:( 贵州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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