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应进一步理清财政性资金的税收管理

08.06.2017  22:34

应进一步理清财政性资金的税收管理  

 
 

袁自永 周杰 龙彦如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财政性资金税收管理,应搭建综合治税平台,明确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给予配合,主动向税务机关传递、共享涉税信息;企业主动了解、掌握和适用税收规定,主动选择不征税或征税确认处理,规范财务核算,寻求财政扶持效益最大化;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辅导,求得多方共识共赢。 

        近年来,地方经济发展迅速,政府给予落户企业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产业、企业享受到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补助。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税务、企业各方均应引起重视。 

        财政性资金的相关税收规定 

        企业拥有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类税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希望将收到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还在于财政性资金取得、管理、使用是否符合既定的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将财政性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还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企业需要将财政性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时,负有同时符合三大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条件有欠缺或证据不足,则面临不能享受不征税收入待遇并依照25%企业所得税税率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须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管理实践中问题突出 

        掌握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部门较多,包括经贸、财政、环保以及科技等多个部门。税务机关发现了不少财政性资金税收管理上的漏洞,亟待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税务、企业各方重视。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审计指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财政资金返还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税,并将问题反馈到中央,提出地方政府、财税部门存在行政执法风险以及企业未及时缴税增加税收成本等涉税风险问题。时至今日,此类问题依然存在。 

        个别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税收工作支持力度有待加大。受“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职责”传统观念的影响,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于税收工作关注不够,尤其是收入之外,对组织税收的过程、方式关注和支持不够。尽管近年来综合治税的观念有所普及,但税务机关获取包括财政性资金在内的涉税信息,需要逐个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工作量大、困难多,部门配合支持度低。如某县国税局2012年~2016年持续向政府相关部门索取涉税信息,特别是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财政资金补助信息,5年内仅反映有2户企业享受有地方财政补助471.6万元;另一县仅反映有1户企业享受有地方财政补助41.4万元。此外,个别政府及其部门不了解税法,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拨付资金时未征询涉税问题,未听取税务机关意见,使得税务机关不清楚项目进展情况,不了解财政性资金补助拨付情况,无法及时跟进服务和征管,造成税款流失。同时,少数政府部门拨付资金时欠缺专项资金配套的管理办法,甚至没有明确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使企业误认为扶持资金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对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有待规范。在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上,会计处理五花八门。在税收处理上,很多企业在年度申报中(汇算清缴),对财政性资金也未按规定作填表申报。例如,某国税局从当地财政、国土等部门了解的情况反映,辖区有62家企业获得财政资金补助1.28亿元,其中26家企业经税收管理员辅导于获得当期向国税申报2980.6万元,13家企业在税收管理员辅导后于下期补充申报549.5万元,12家企业在税收管理员辅导下补充作不征税收入申报6856.5万元,其余11家企业或拒绝作任何处理或已名存实亡,涉及金额2453.3万元。 

        究其原因,虽有少数企业是为求避税而有意为之,但大多数企业是不知、不懂或不会进行正确的会计、税务处理,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不理解政府基于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给予落户企业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为什么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抵触情绪较大。企业对税收政策规定了解不够,核算管理达不到规定要求,就会面临不能享受不征税收入待遇、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税务管理后续跟进成效甚微。基于前述两方面情况,企业、政府往往忽略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管理、使用的痕迹保留。税务机关事后依法跟进时,不同程度面临来自企业与政府的压力,不仅抬高管理成本,也使政、企、税各方都面临风险隐患。具体体现在企业取得补助后,并没有按照政府文件规定范围使用;还有一些企业获得补助后,由于信息缺失,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宣传辅导,后续跟进发现企业已失踪;另外一种现象是企业将取得的补助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其发生费用和用于购买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未与企业自有资金发生的费用、购买的资产严格区分,税务机关也难以逐项核对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出现这些现象尽管有税务宣传辅导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导致政、企不理解不配合的原因,也有因信息缺失导致税务机关后续跟进征管乏力的因素。 

        加强财政性资金税收管理的建议 

        政府完善综合治税,凝聚经济发展合力。在企业税源流动性不断增强的时代背景下,搭建综合治税平台,明确政府牵头,涉及的部门给予配合,主动向税务机关传递、共享涉税信息,构建地方税源监控合力,方能确保税款应收尽收。此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应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企业重视资金管理,获取扶持效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效控制税收成本是企业生存的本能。对于财政性资金管理,建议企业主动了解、掌握和适用税收规定,主动选择不征税或征税确认处理,进而规范财务核算、遵从税收规定,降低涉税风险,寻求财政扶持效益最大化。不遵循税收政策规定,则不仅增加税收成本,也将带来税收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并不是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才有利。政策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在税收成本上,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虽未增加其计税所得额,相应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该笔补助实质未增加或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且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征税收入确认风险。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虽增加当期计税收入,但相应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100%税前扣除,还可以加计50%扣除,明显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实现政府扶持发展效应最大化。 

        税务机关加强宣传辅导,求得多方共识共赢。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上,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解释好相关政策,做好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特别是财政性资金征税和不征税标准、界限等,对分歧问题重点宣讲、细心辅导,争取政府和各部门以及企业的理解支持,消除抵触情绪。对个别财政性资金核算不规范的企业,加强财务核算辅导和监管,降低企业因财务核算不规范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通过持续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力求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税务三方形成共识,事前,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企业落户合同之初,邀请税务机关提前介入,由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风险建议及应对措施;事中,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部门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及时跟进辅导企业做好财税处理;事后,税务机关深入组织专项核查、调研,向政府做好专题汇报,从而实现政、企、税多方共赢,化解税收流失风险、行政执法风险以及企业纳税风险。 

        (作者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