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全文)

10.10.2014  1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9月9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大力加强和改进 师德 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 师德 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现就建立健全高校 师德 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建立健全高校 师德 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着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加强和改进高校 师德 建设工作,对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默默奉献,潜心治学、教书育人,敢于担当、锐意创新,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当前社会变革转型时期所带来的负面现象也对教师产生影响。少数高校教师理想信念模糊,育人意识淡薄,教学敷衍,学风浮躁,甚至学术不端,言行失范、道德败坏等,严重损害了高校教师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声誉。一些地方和高校对新时期 师德 建设重视不够,工作方法陈旧、实效性不强。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 师德 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高校 师德 建设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高校 师德 失范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高校 师德 建设水平,全面提升高校教师 师德 素养。

  二、建立健全高校 师德 建设长效机制的原则和要求

  建立健全高校 师德 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高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高校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 师德 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高校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高校 师德 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高校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高校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高校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高校 师德 建设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高校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高校 师德 建设的实际效果。

  建立健全高校 师德 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高校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高校 师德 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高校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三、建立健全高校 师德 建设长效机制的主要举措

  创新 师德 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 师德 教育摆在高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高校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青年教师入职培训必须开设 师德 教育专题。要将 师德 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建立 师德 建设专家库,把高校 师德 重大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 师德 内涵 。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 师德 教育,鼓励广大高校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 师德 教育效果。

  加强 师德 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 师德 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 师德 宣传作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 师德 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 职业道德 规范》。把培育良好 师德 师风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生动展现当代高校教师的精神风貌。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 电影 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高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 师德 、争创 师德 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对于高校 师德 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并有效引导。

  健全 师德 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将 师德 考核作为高校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师德 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师德 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高校结合实际制定 师德 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强化 师德 监督,有效防止 师德 失范行为。将 师德 建设作为高校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高校要建立健全 师德 建设年度评议、 师德 状况调研、 师德 重大问题报告和 师德 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 师德 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 师德 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在 师德 建设中的作用。高校及主管部门建立 师德 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 师德 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 师德 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注重 师德 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完善 师德 表彰奖励制度,将 师德 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 师德 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严格 师德 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 师德 行为的惩处机制。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 职业道德 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 师德 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充分激发高校教师加强 师德 建设的自觉性

  广大高校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 师德 境界。要将 师德 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 师德 发展目标。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 师德 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要将 师德 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 师德 践行能力。要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 师德 ,在日常中守 师德 ,养成 师德 自律习惯。

  高校要健全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明确并落实教师在高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五、切实明确高校 师德 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高校是 师德 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 师德 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高校要明确 师德 建设的牵头部门,成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 师德 建设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 师德 建设合力。要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大 师德 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 师德 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高校主管部门要把 师德 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建立和完善 师德 建设督导评估制度,不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支持高校设立 师德 建设研修基地,搭建教育交流平台,积极探索 师德 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 师德 建设科学化水平。

  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