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工作考核体系

13.11.2014  12:04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印发《贵州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前制定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前制定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工作考核体系。

  办法明确,贵州省质量工作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及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据了解,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0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贵州省质量兴省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及各类评先表彰,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并要求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明确,贵州省质量工作考核采取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等5个步骤进行,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将由省质量兴省办公室向社会公告。(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