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有关要求的通知

30.08.2016  00:04

关于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和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有关要求的通知

黔建设字〔2016〕33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质量监督站,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规范实施的衔接,保障建筑抗震安全,参照建标办函[2011]12号文的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6年6月1日之后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烈度,2016年8月1日起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执行。

二、2016年6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执行,但2016年10月1日之后送审的项目,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执行。

三、由于新旧规范实施产生的设计修改,重新送审时,各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审查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