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电子支付立法从完善征信体系入手

06.09.2014  17:31

    新华网贵州频道9月6日电(记者胡倩茹)“我国现阶段的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如何防止道德风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从逐渐建立起与个人毕生相联系的信用制度这一层面入手,规范电子电子支付秩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说。

    9月5日,“2014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电子商务立法分论坛在贵阳举行,多位专家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电子支付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发表观点,进行交流。杨东比较分析了美国、欧盟和亚洲对电子支付的监管模式和立法研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随着电子交易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电子商务的潜力逐渐显现,人民越发乐意在网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网上购物需求的增长,吸引越来越多的大小商家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由于小商家的信誉无法得到保证,购物者无法确定是否潜在的交易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第三方支付模式异军突起。

    杨东说,目前国内至少活跃着数十家网络支付公司,且有数量可观的外资金融机构处于观望中。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出现一些第三方支付知名品牌,如首信易支付、银联电子支付、易宝支付、淘宝的“支付宝”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具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功能以外,支付宝还向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从买家的角度看,买家对卖家进行实名认证,并可以验货后再付款,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从卖家的角度看,支付宝承诺的全额赔付也维护了卖家的利益。

    杨东比较分析国际上对电子支付的监管模式和立法研究时说,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按其地理区域划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直接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只是采取在现有法规中寻求相关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增补;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者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亚洲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仍处于初期发展状态,亚洲各国的监管机构正不断调整着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措施,日韩在电子支付立法方面都通过制定一系列解决不同方面特定问题的法律来构建整个规制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方式,日韩是在基本法的基础之上通过一系列相关法律来完善整个法律框架。”杨东说,“针对我国国情和电子支付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可借鉴日韩,先制定纲领性基本法,明确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概念和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再通过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补充完善,从而逐步构建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杨东建议,借鉴日韩经验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的高效、低成本支付环境,使消费者和企业受惠。由于我国现阶段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亟需防范道德风险。建议逐渐摸索建立起日趋完善的与个人毕生相联系的信用制度,完善的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