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如下通知:
一、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ICP备案地属于贵州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开展备案。此次备案对象为在贵州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直播服务、传播平台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其他类直播服务企业。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贵州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主管主办的相关业务平台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二、各互联网直播企业接到本通知20日内,到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等(见附件)。
由委托人提交备案相关材料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委托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互联网直播企业授权委托书。
三、各互联网直播企业提交的纸质版备案材料及附件均要求盖单位公章并由直播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出现备案事项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内容。纸质版备案变更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直播企业负责人签字。
五、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在永久停止服务后30日内,向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注销备案申请,纸质版注销备案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直播企业负责人签字。
六、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巡查监看,贵州省辖区所属的互联网直播企业接到本通知20日内未按通知要求到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办理备案的,将上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同处置。
七、各互联网直播企业可向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处咨询备案工作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