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08.06.2016  22:51

关于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6﹞21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

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组对我省检查,发现部分项目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稳定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厅决定开展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项目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  检查内容

(一)在建项目主体结构(含地基基础)的混凝土工程质量,包含自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重点是高标号混凝土(C50及以上)。

(二)7月1日之前用在项目上的混凝土。检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预拌混凝土检查出厂时间、初凝时间、现场浇筑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间要求;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工艺、施工企业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以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是否符合规范。

三、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8月30日。

(二)检查方式。

1.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检测对项目预拌混凝土开展全面检查。

2.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企业结合自身工艺流程,开展自查自纠,预拌混凝土企业自查报告要报当地住建局。

3.监理企业要加强旁站监理,强化对预拌混凝土开展前置监理,强化对见证取样、送样检测的监理。

4.每个项目自查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将排查整治情况按照附件1要求填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监督机构)。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抽查。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附件2要求,汇总本地检查情况上报省厅。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设单位要牵头,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配备回弹检测设备,从地下室开始,每层复测。复测点位应根据楼层面积和结构情况增加,并标注点复测部位。对复测不合格的点位要钻心取样检测。复测过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与监督,预拌混凝土企业未上报自查报告或自查报告不合格的以及经检查不合格的,其产品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严格落实责任。对复测不合格的,要落实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复测和整改。对确认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委托设计单位制定加固设计方案,按程序审查、监理和质量监督。加固完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施工下一楼层。对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按上限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达到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的,要按质量事故程序依法追责。

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在黔及省属大型施工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表报送工作,并将联系人电话与6月12前报省厅,每月25日前上报排查情况。联系人:李焕联系电话:0851-85360371。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企业自查表格

2、自查汇总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