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9月20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黔民发〔2016〕号)。《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参与范围以及支持引导措施和监督管理规范等。
《办法》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原则。
《办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强化信息导向,做好宣传引导。
一是建立协调服务平台。《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常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
二是建立社会力量数据库。《办法》强调,要分类建立系统、规范的社会力量数据库,重点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信息化平台,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发布机制。
三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范围。《办法》明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有序参与紧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不同阶段工作以及常态减灾活动。
四是明晰支持引导措施。如将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纳入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灾后重建规划,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资金支持,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等。
五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办法》规定,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要主动到灾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救灾协调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汇总整理属地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加强监督管理。